發文字號:
司法院 103.05.12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32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要 旨:
自 103.06.01 起,家事事件應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以
審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另檢附「法院辦理家事事件
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可供依循辦理
主 旨:家事事件依法應為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自 103 年 6
月 1 日起,以審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本院 102 年 11 月 8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29766 號秘書長
函諒達。
二、鑑於家事事件除判決或公示送達等依法應為公告者,應於法院公告處
公告外,餘陳報遺產清冊、拋棄繼承、遺產管理人陳報債權、宣告死
亡、撤銷宣告死亡、監護宣告、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
宣告等事件,法院亦應以相當方式公告其裁定或裁定要旨。準此,本
院開發完成旨揭系統,俾簡化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公告作業流程,並便
利民眾查詢。
三、本案前已請臺灣臺中、雲林、花蓮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試行辦理旨揭系統,試辦法院之意見及本院回應詳如附件 1,作業
系統並已依各項建議修正完畢。另為利書記官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
作業時,公告內容合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規,請依「法院辦理家
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附件 2)辦理。
四、旨揭公告例稿已建置於一、二審書記官審判系統,該操作手冊置於本
院內網(審判資訊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
區)供參。
正 本: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灣高
等法院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
副 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