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98.12.08 署授國字第095070081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雜誌報導出現菸品商標是否構成違法菸品宣傳行為,應就具體事證認定是
否構成菸害防制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之要件
主 旨:有關雜誌報導出現菸品商標是否違反菸害防制法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8 月 25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 09536645400 號函。
二、查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促銷菸品或
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以廣播、…、圖畫或物品為
宣傳。」另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案內雜誌業者所為之刊載
行為是否符合前揭相關規定而應予處罰,請就具體之事證,逕予認定
。
三、邇後相關個案,如係事實認定部分,請依權責逕予處理;若有法律適
用之疑義,尚請指明本法規定不明確之處,俾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