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1.06 行執案字第102320029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自即日起,行政執行分署核發與撤銷禁止命令除副知移送機關外並應副知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利確實控管
主 旨:為利管控,自即日起貴分署核發與撤銷禁止命令除副知移送機關外並應副
知本署,請查照辦理。
說 明:本署前以 100 年 1 月 24 日行執一字第 1006000017 號函請各分署於
每月 5 日陳報就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禁奢條款)規定義務人
核發禁止命令之案件在案,惟為使本署確實控管,自即日起,貴分署核發
與撤銷禁止命令除副知移送機關外並應副知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