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04 行執法字第102310000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對於義務人滯納部分滯納金、利息及郵資
等必要費用累計金額在 300 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得不予以執行時,
於義務人未繳清之餘額,各分署統一採取逕行結案方式辦理,不再發給執
行憑證,由各分署另行製作結案清單交移送機關核對,並請各移送機關提
供單一窗口聯絡人名冊,俾利案管系統電子檔資料回饋
主 旨:有關義務人滯納部分滯納金、利息及郵資等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
300 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得不予執行之行政執行事件,請依說明三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1 年 12 月 25 日行執法字第 10100550210 號函副本諒達
。
二、查本署前於 93 年 1 月 15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對於義務
人滯納部分滯納金、利息及郵資等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臺幣(下同
)300 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得不予執行時,應以何方式結案為宜
」相關事宜會議,主席於會議中作成結論略以:對於義務人滯納部分
滯納金、利息及郵資等必要費用累計金額在 300 元以下而執行確有
困難,得不予以執行時,於義務人未繳清之餘額,各執行處(因組織
調整,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改制為分署,下稱分署)統一採取
逕行結案方式辦理,不再發給執行憑證,由各分署另行製作結案清單
交移送機關核對,並請各移送機關提供單一窗口聯絡人名冊,俾利本
署案管系統電子檔資料回饋等在案。
三、準此,有關旨揭案件,若以前揭方式結案,自應定期製作結案清單,
載明未繳清金額等相關資料,通知移送機關,俾利移送機關辦理銷案
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