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2.26 行執法字第102000055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分署建議於單一登入窗口健保資訊聯結作業之回覆
資料,增列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分署建議於單一登入窗口健保資訊聯結作業之回覆資料,增列投保
單位負責人欄位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分署 101 年 12 月 13 日雄執字第 10118002940 號函。
二、本件經本署向法務部為旨揭建議,經該部函復略以:所提意見應屬妥
適,惟請本署先行與健保局協商業務面具體作法,並取得該局同意後
,再據以辦理後續資訊技術面程式增修事宜。嗣本署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函請健保局同意,該局以 102 年 2 月 7 日健保承字第
1020021095 號函復稱:「…查本局資料庫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係
由投保單位向本局申報,而非本局權責核定之資料,即資料異動申報
、處理等,易生時間落差之情形,如提供貴署使用,恐生爭議,建請
…逕洽主管機關經濟部研商批次查詢之機制,以取得最新資料…」,
合先敘明。
三、查送達是否合法,係依事實認定,似與送達第三人之執行命令有無記
載第三人之負責人無涉。又健保局前揭函已載明,投保單位負責人欄
位,係由投保單位向該局申報,資料異動申報、處理等,易生時間落
差等情形。是以貴分署如依健保局提供之投保單位負責人資料執行,
恐因時間之落差,致使該資料與現行登記資料不符,更易產生送達之
爭議。另如洽主管機關經濟部研商建置批次查詢之機制,除應支出龐
大之建置費用外,其查詢所須時間(申請、待回復等)與貴分署直接
上經濟部網站查詢比較,時間較長,速度較慢。綜上所述,本件仍請
貴分署依現制辦理。
四、檢附前揭法務部及健保局函各乙份。
附 件 1: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法資字第 10200015250 號
主 旨:有關貴署為提升執行之效能及確保執行命令送達合法性業務需求,函請本
部於單一登入窗口健保資訊連結作業之回覆資料,增列投保單位負責人欄
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2 年 1 月 17 日行執法字第 10100550320 號函。
二、貴署所提意見應屬妥適,惟請貴署先行與健保局協商業務面具體做法
並取得該局同意後,由本部資訊處辦理後續資訊技術面程式增修事宜
。
附 件 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健保承字第 1020021095 號
主 旨:有關函請本局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回覆之資料,增列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乙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102 年 1 月 31 日行執法字第 10200506430 號函。
二、查本局資料庫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係由投保單位向本局申報,而非
本局權責核定之資料,即資料異動申報、處理等,易產生時間落差之
情形,如提供 貴署使用,恐生爭議。建請 貴署逕洽主管機關經濟
部研商批次查詢之機制,以取得最新資料,而本局原已提供之投保單
位統一編號之資料,可供 貴署與主管機關經濟部資料比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