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5.10 金管銀法字第099001238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財金資訊公司之業務係跨行業務之帳務清算,而存款人於銀行開戶資料及
存款餘額係屬交易往來資料,非屬該公司之業務範圍,其建置開戶資料及
存款餘額資料尚欠缺法律依據
主 旨:有關 貴部來函請本會洽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依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17 次會議紀錄新增決議(二)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99012857 號函。
二、有關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資訊公司)建置之「金
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中,將查詢資料擴及金融機構之分行及存款餘
額乙案,本會業於 99 年 3 月 10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09800614070
號函向貴部說明案關法律及實務上無法執行之緣由。茲再予補充說明
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依誠信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另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揭示,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並兼
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故行政執行機關於執行過程中,針
對立於第三人地位而協助行政機關實現、滿足公法上債權之銀行及
金融週邊單位,宜考量其業務執行上之合理性及其他民眾之隱私權
,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以侵害最小原則之方式為之,始得符
合前揭法意之本旨。
(二)基於存款人於銀行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餘額,係屬當事人與銀行間
之交易往來資料,非屬財金資訊公司所負責跨行業務帳務清算之範
疇,亦無法律授權該公司得蒐集相關資料,爰該公司尚無法律依據
建置案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