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8.04.07 國健教字第098000359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
要 旨:
機場包括員工工作場所、旅客等候室及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應全
面禁菸且不得設立吸菸室;機場之免稅商店同屬機場之室內場所,亦應全
面禁菸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國際機場管制區內免稅商場設置負壓吸菸室之相關疑義乙
事,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3 月 26 日北市衛健字 09832394700 號函。
二、依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國際機場管制區屬我國管轄權範
圍內,仍有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機場之室內場所,包括員工工作場所、旅客等候室及其他供公共使用
之室內場所,依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第 12
款及第 13 款等規定,應全面禁菸。另所謂「旅客等候室」,係旅客
登機時經過與活動之處。是以,進入航廈後之登機處屬旅客候機區域
,應全面禁菸且不得設立吸菸室。
四、本法第 11 款所稱之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如
附屬於同條項第 1 款至第 10 款所列之場所,則應適用各該款之規
定而非適用第11款。是以,設置於機場內之免稅商店屬機場之室內場
所,故應全面禁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