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8.06.23 國健教字第098000637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外籍人士違法吸菸且未繳交罰鍰者,菸害防制法及相關法規並無授權行政
機關得限制外籍人士出境,然入出國及移民署得視個案需要,依據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 21 條第2 項規定禁止其出國
主 旨: 貴局函詢有關查獲外籍(大陸)觀光客於禁菸場所違法吸菸相關處理程
序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6 月 1 日嘉衛健字第 0980012163 號函。
二、有關可否請入出境管理局協助,俟違法者完成罰鍰繳納後再同意離境
乙節:
(一)按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略以,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若
欲對人民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
,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二)菸害防制法及相關法規,並無授權行政機關限制外籍(大陸)人士
未繳納罰鍰之限制出境規定;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請 貴局依實際個案需要逕洽該
署協助辦理。
(三)另查曾有大陸人士於台南市政府轄區赤崁樓(係屬該府依法公告禁
菸之古蹟)違法吸菸而遭開立處分書,該名違法者雖未於離境時繳
交罰鍰且未遭限制離境,惟於離境後卻主動將罰鍰寄送該局完成結
案,上開案例併供參考。
三、有關裁處書如何送達乙節:
依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
達。另同法第 78 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1)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者(2)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3)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 86 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
辦理而無效者。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
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
達。
四、有關罰鍰繳納及對違法者強制執行程序乙節:
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
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據此,對違反菸害防制法被處分人未
依期限繳納罰鍰之案件,原處分機關並無逕予執行之權,應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處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