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100.05.31 國健教字第100000621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有關活動主辦單位拒絕行政機關人員進入檢查是否有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
之情事者,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主 旨:有關民眾檢舉「○○音樂節」活動有菸品促銷事宜,遇主辦單位拒絕行政
機關人員進入檢查乙案,惠請協處,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屏東縣衛生局 100 年 5 月 4 日屏衛字第 1000013546 號函辦
理。
二、菸害防制法第 1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 15 條
及第 16 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
施勘驗。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得對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
規定之場所,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行檢查外,如有民眾違反菸害防
制法規定事宜,主管機關基於與待證事實有關之人、地、物及調查事
證之必要,亦得進入該場所實地勘驗,當事人負有配合讓執行機關之
人員進入之義務,合先敘明。
三、有關「○○音樂節」主辦單位「○○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故意
延宕、拒絕行政機關人員稽查,藐視公權力一節。按我國為防制菸害
,維護國民健康,制定菸害防制法,各政府部會應本行政一體原則,
共同合作推動菸害防制工作,以維護國民健康,建議 貴處日後與主
辦單位訂約時,增訂主辦單位未配合各級機關依法所為之稽查,貴處
得單方解除契約,所有損失概由主辦單位負擔之條款,以有助於菸害
防制法維護國民健康目的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