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3.17 台內消字第10400111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要 旨:
若原住民居住地區安全堪虞原因係肇因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定
災害,為減少災害發生而擬辦部落遷建,方得適用災害防救法;至於部落
有無遷建必要及遷建相關事務,應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主 旨:貴府函有關經辦「仁愛鄉翠華村翠巒部落因原居地安全堪虞擬辦理集居部
落遷建案」,倘以原居地安全堪虞辦理部落遷建是否適用災害防救法等相
關規定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104 年 2 月 2 日府授原建字第 1040024926 號函。
二、旨揭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本部(營建署)94 年 6 月 1 日台內營字第 0940006358 號
函頒「重大災害災民安置及住宅重建原則」暨其作業流程圖,係為
重大炎害發生德辦理受炎戶之短、中、長期安置之辦理流程,惟貴
府辦理翠巒部遷建 1 案無明確致災原因,不宜以上開原則暨其作
業流程圖作為執行依據。
(二)至本案來函所述翠巒部落原居地經災害潛勢分析認定有致災風險,
恐有地層滑動致安全堪虞擬辦理部落遷建部分,建議貴府應予釐清
,安全堪虞原因是否係肇因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
第 1 款所定災害,而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所為之事項
,始有本法適用情形之商榷。
(三)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6 款及第 11 款規定,營建及公共安
全事項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又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 11 條
第 3 款規定:「公共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三、原住民族部
落安全防治、防災、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故本遷建案有無
遷建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當地居民之意願、遷村之人數多寡、欲遷
往之地點為何、後續居民就學(業)生活安置規劃事宜等執行遷建
事宜所遭遇之困難等事項,應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正 本:南投縣政府
副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本部營建署、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災害管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