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4.08.26 台財促字第10425513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申請人提送
之資料應屬政府資訊範疇,且依同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除有同法
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皆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提供之
主 旨: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15 條所稱「公
務上使用」是否包含民意代表問政所需之索取資料行為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4 年 8 月 24 日傳真簡函辦理。
二、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15 條,係規
範甄審委員及參與評審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送之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而非主辦機關,先予敘明。至該條所稱「公務上使用」,並無明文
規定,宜視個案性質認定。
三、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申請人提送之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3 條規定,屬政府資訊範疇。依同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
,除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依該法主動公
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至個案是否公開或提供,主辦機關應本於權
責衡量判斷。
正 本:立法委員鄭○君國會辦公室
副 本:財政部秘書處(國會聯繫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