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決字第104035134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之「中央、
地方各級機關」或「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
構」,故尚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屬規定之政府機關
主 旨:有關台端所詢「農田水利會」是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規定之「政
府機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台端 104 年 10 月 1 日水工陳字第 1041001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
,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
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第 1 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
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第 2 項)」本條第 1 項所稱「政府機關」,除行政院及其所
屬各級機關外,尚包括國民大會、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立法院、司
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考試院及其所屬機關、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及各
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另各機關設立之非狹義機關形態之實(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機構,與機關有隸屬關係,均屬政府設立,爰
亦一併納入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機關」之範圍。
三、次按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
法人。」是以,農田水利會並非屬本法第 4 條第 1 項之「中央、
地方各級機關」或「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
等機構」。除其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於本法適用範圍內,
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外(本法第 4 條第 2 項),農田水利
會尚非屬本法規定之政府機關。
正 本: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黃○○辦公室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