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102.11.27 經商字第102007110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獨資商業負責人受監護宣告之商業登記疑義
全文內容:1.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 1098 條第 1
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
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 1101 條第 1 項);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
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民法第
1103 條第 1 項),合先敘明。
2.有關獨資商業之負責人受監護宣告,應由其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
監護人之利益,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如為商業應為終止營
業之意思表示,監護人應代為申請商業歇業登記;監護人如同意受監護
人之出資額轉讓他人,應由受讓人申請轉讓登記;監護人如為受監護人
經營已登記之商業,應代為申請法定代理人代理經營之登記。具體個案
如何之處,應視監護人如何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而定。
3.凡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法定程式及要件者,並
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商業登記主
管機關即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具體個案請本於職權卓
處,併為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