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1.05 環署毒字第10100019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要 旨:
若一行為同時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
規定時,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且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所違反
之各個規定之法定最低額
主 旨: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案係為一行為(負責人變更)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
鍰者,違反情節明確,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依法定罰鍰額
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二、本案經比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第 7 款、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各該法律所定罰鍰,依法定罰鍰額最
高之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所違反之各個規定之
法定最低額。是以本案裁處罰鍰額度應為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但不
得低於新臺幣 6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