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03.11 電子郵件字第105031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要 旨:
電腦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而「免費軟體」一般係
指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在符合其授權條件之範圍內免費使用之電腦程式
。網友免費送出軟體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須視個案具體事實而定
全文內容:一、電腦軟體原則上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
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如欲利用該軟體,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
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而「免費軟體」一般係指著作財產權人
授權他人在符合其授權條件之範圍內(通常限供個人使用、非營利使
用等)免費使用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人仍對該軟體仍享有完整的
著作權,如利用人逾越授權範圍時,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而要
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提網友免費發送之「MICROSOFT OFFICE 365 專業增強版」軟
體,若屬您截圖中所指之「OFFICE 365 教育版的授權」,經洽微軟
公司表示,其利用範圍與方式應視各學校與微軟之間的洽商結果,而
有所不同;若非屬上述版本而為其他種類之免費版本,亦需視各該版
本之授權契約的授權範圍而定,故您所詢問題 1 指網友免費送出軟
體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尚須視個案具體事實而定,尚無法據此
答覆,建議您可撥打微軟誠實專線:0800-056-628 檢舉,該公司將
會依案情程度不同而有不同處置。若該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侵害其著作
財產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對其提出相關民、刑事訴訟(
問題 3)。
三、關於所詢問題 5.6.7.8,由於您信中所提網友之行為,似未直接於網
路上公開傳輸他人之電腦程式著作,故該等行為尚無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事實,巴哈姆特版主亦無涉及幫助他人侵害著作財產權情事,
故其是否應及時將文章刪除或嚴格控管文章無涉著作權侵害問題。惟
如您或任何人確實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依個人意願,檢
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
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yell@tipo.gov.tw)。而
依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規定,對於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受檢舉
機關得不予處理(問題 9)。另須說明的是,因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
於告訴乃論之罪,尚須由權利人(也就是微軟公司)依法提出告訴後
,檢調機關始能依個案事實證據調查相關人等是否有涉及侵害著作財
產權情事,及其應負民、刑事責任,行政機關並無調查之權限(問題
4),併予說明。
四、至問題 2 所詢藉由發送軟體方式蒐集玩家之 EMAIL 是否違法部分
,因屬個資法範疇,建議您洽主管機關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提供各類個資法的問答、解說與指引及諮詢窗口」(http://pipa.mo
j.gov.tw)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