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12.29 法制字第104025219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於修正後將賦予行政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益
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基礎,其他法規除有其他考量外,無庸增訂
向受益人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
主 旨:有關「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替代役役男撫卹
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鈞院 104 年 12 月 18 日院臺防議字第 1040068814 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
二、本部意見如下:
「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4 條、「替代役
役男撫卹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9 條:
1.按授予利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等原因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或有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
領之給付。惟行政機關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受給付之方式,得否作
成行政處分命其返還,現行學說及實務見解容有爭議,本部爰研
擬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修正草案,並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尚未公布,以下引用條文為公報初稿資
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為準),該條第 3 項明定:「行政機
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
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另同條增訂第 4 項規定:「前項
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以保障受益人權益。
2.查本件「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4 條
第 3 項,以及「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 19 條,有關向受益人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規定,係研
擬於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修正通過前,惟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修正後,已賦予行政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基礎,故除有其他考量外,建議無庸增訂
,回歸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辦理;另條文中「屆期未返還
者,由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之規定,亦與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規定
未合,建請再酌。
正 本:行政院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