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5.01 原民綜字第10400238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如部落會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同意權事項,且其內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
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者,其性質係
屬陳情,各部落會議得按決議逕向有關單位請求處理
主 旨:貴部落會議函請釋疑事項,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落會議 104 年 4 月 21 日高寶部議字第 1040001 號函。
二、貴部落會議業於 104 年 4 月 9 日召開完竣,故適用本會 99 年
1 月 21 日原民企字第 09900051251 號令發布之「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合先
敘明。
三、未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應由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規定之發起人
召集第一次部落會議,並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程序通知、
進行會議並決議;已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則依本要點第 5 點第 2
項規定召集之,並依本要點第 7 點規定進行會議,復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1 項規定決議之。惟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應取得同意之事
項時,應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召集及決議。
四、本要點第 10 點第 3 項前段規定:「會議紀錄應於召開部落會議後
一個月內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並報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其意義旨在藉由公所文書管理系統,協助部落會議保存文書。爰此
,部落會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同意權事項時,且其內
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
權益之維護,則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所謂之陳情。各部落會議自
得逕向有關單位請求處理。
五、檢附本要點規定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