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5.25 法律決字第1050350788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7 條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該法
並未針對公益組織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主 旨:有關民眾陳情社團法人臺灣○○協會(以下簡稱該協會)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5 年 4 月 11 日社家障字第 1050700473 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詢該協會蒐集之資料,是否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乙節,
本部已於 104 年 8 月 7 日以法律決字第 10403509940 號書函
表示意見在案,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仍請參酌本部上揭書函意見
,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三、至所詢依個資法第 47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 19 條規定者,應
處罰鍰,倘該協會違反上開規定,是否因其係公益社團法人,適用其
他罰則規定乙節,查上開罰則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
用,個資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之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
正 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