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7.06.13 台財庫字第09700301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
並沒入私菸,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
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原罰鍰處
分
主 旨: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
並沒入私菸,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
易判決,該裁處書如何處理等疑義乙案,請參考法務部意見核處。請 查
照。
內 容:據法務部 97 年 6 月 9 日法律決定第 0970018233 號函辦法(檢附該
函影本乙份),兼復貴府 97 年 4 月 30 日府財菸字第 0970089021 號
函。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律決定第 0970018233 號
主 旨: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
並沒入私菸,但緩起訴處分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易
判決。該裁處書如何處理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及三。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7 年 5 月 14 日台財庫字第 0970024592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
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
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第 1 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
項)」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刑事事
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依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
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前經本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
次及第 5 次會議獲致上開結論有案。合先敘明。
三、本案所提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
裁處罰鍰並沒入私菸,但緩起訴處分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改聲請簡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
,撤銷原罰鍰處分。如法院已同時宣告沒收,仍應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意旨併予撤銷沒入處分。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