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檔案管理局 102.10.16 檔應字第10200051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大陸地區人民得否依檔案法申請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之疑義
主 旨:有關 大部所詢大陸地區人民得否依檔案法申請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一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大部 102 年 10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908245 號書
函。
二、檔案為政府資訊之一部分,經查檔案法並無規定申請應用檔案之資格
事項;惟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所示,尚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之
規定(條文如附)。由於大陸地區人民不符該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之要件,自不得申請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法務部 97 年 5 月
19 日法律字第 0970009804 號函參照)。
三、至於遺囑是否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料,應依本法第 18 條、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以為准
駁。另,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基此,各機關受理檔案申請應用,應併同考
量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