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9.03.30 環署廢字第00170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針對主管機關已開立處分書並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其在未經撤銷、
廢止或其他事由而失其效力時,效力仍繼續存在
全文內容: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
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
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同條第三項又規
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
在。」再者,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
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
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是以,本案依上開法律規定,倘已
開立處分書並對外發生效力,該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
失其效力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至於,原處分機關依法律規定是否本於職
權就該行政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係屬該原處分機關之裁量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