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100.11.22 水保農字第10018298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要 旨:
如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興建農舍,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但仍應符合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農舍起造人應有農業
生產之事實,且係為便利農事工作所需
主 旨:有關 台端函詢申請興建農舍事,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台端 100 年 11 月未具日期文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
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按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 條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次按本條例第 3 條第 3
款規定,農民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合先敘明。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本案梁○○○君與梁○○君二人既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其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
農舍,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惟仍應符合說明二規定之意旨,即
農舍起造人應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係為便利農事工作所需。
正 本:王○○君
副 本:本局農村建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