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5.08.16 台內戶字第10512032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要 旨:
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
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係以每張 10 元收費,除國民身分證申請書
影本得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外,其餘影本不宜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
主 旨:有關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
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如何收費及可否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 1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屏東縣政府 105 年 2 月 22 日屏府民戶字第 10503808600
號函辦理。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63 條、第 64 條及第 67 條規定及戶政事務所辦理
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 16 點規定,印鑑作業之規費收費數額係屬地方
自治範疇,爰核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
影本之規費,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又門牌業務係屬地
方自治事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門牌編釘法規及門
牌規費收費標準,爰核發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之規費及代發事宜,宜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惟經本部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以台內戶字第 1050015018 號函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
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避免各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引發民怨,
認為宜由本部統一規範核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
、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影本之規費及
代發事宜,爰本案統一作法如下:
(一)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 10 元」收費,得由各戶政事務所
代發:
1.按本部 86 年 12 月 3 日台(86)內戶字第 8686492 號函略
以,請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可比照核發戶籍登記申請書影
本規定辦理。又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核發
該所檔存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係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 10 元」收費,爰各
戶政事務所核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擬依戶政規費收費
標準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辦理。
2.參照本部 86 年 12 月 3 日台(86)內戶字第 8686492 號函
規定,並考量民眾已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身分證,戶政
事務所可利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當事人於何戶政事務所補領國民
身分證,爰各戶政事務所可代發他戶政事務所檔存之補領國民身
分證影本。
(二)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
書等影本,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戶籍檔案原始
資料影本每張 10 元」收費,但不宜由各戶政事務所代發:
1.考量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核發該所檔存之
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
請書等影本,係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戶籍檔
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 10 元」收費,爰各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登
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其附件委任書、編釘門牌申請書等
影本,比照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4 款規定辦理。
2.惟印鑑、門牌相關業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且未全面開放異地辦
理,戶政事務所無法利用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當事人於何戶政事務
所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及編釘門牌,爰前揭申請書及其附件
影本無法且不宜由其他戶政事務所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