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96.07.19 中選一字第0960004116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時,如該選舉區落選婦女候選人
得票數,均未達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應視同缺
額,不再辦理遞補
全文內容:○○選舉委員會函為○○縣議會第 16 屆議員選舉第 1 選舉區候選人○
○○女士得否遞補為當選人乙案,依內政部本(96)年 7 月 16 日台內
民字第 0960112212 號函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2
項(已修正為第 74 條第 2 項),係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地方
民意代表出缺補選之特別規定,又該遞補規定為期遞補者應具相當民意基
礎,故於但書規定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
人得票數二分之一。考量該條文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杜絕不正社會風
氣等公共利益,並認具備相當民意基礎者始得遞補之立法意旨,是以,依
該法條規定遞補之婦女保障名額,仍應符合該法條第 2 項但書之適用。
至於上開但書「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之規定,
如係婦女保障名額之遞補,基於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保障婦女當選名額之意
旨,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5 條之 1 第 1 項(已修正為第 6
8 條)有關婦女保障名額之計算,應將該選舉區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
計算之規定,有關「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係指「該選舉區依『
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而言。至如該選舉區婦女候
選人之得票數未達上開但書規定,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旨揭選舉
第一選舉區,依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其得票
數為 1,109 票,台端得票數為 496 票,未符合上開但書「遞補人員之
得票數不得低於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之規定,
依內政部上開函釋,○○○所遺職缺應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