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檔案管理局 92.06.18 檔應字第09200041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
主 旨:關於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乙案,本局意見如
說明二,請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僑四檔字第 09230240271 號函。
二、按機關內部檔案目錄為機關處理公務產生之紀錄資料,如已依照管理
程序歸檔而成為檔案時,民眾可依檔案法第十七條及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之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未歸檔時,因其屬政府機
關之資訊,民眾亦可依行政資訊公開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請求提供
。至機關可否同意,則應由機關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或行政資訊公開辦
法第五條規定,斟酌具體個案情形決定;而是否收費及收費標準為何
,則應由機關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或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八條等有
關規定處理之。
備 註:配合 94 年 12 月 28 日「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公布施行,「行政資訊公
開辦法」於 95 年 03 月 20 日廢止,本案說明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9
條,可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其規定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
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
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外國人
,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
本法申請之。」;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0 條,可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0 條,其規定為「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
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
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
、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
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四、
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五、申請日期。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行政
資訊公開辦法第 18 條,可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其規定為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
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
免。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
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