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105.07.19 保局(綜)字第105025622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1 條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時,其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
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且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規定
主 旨:有關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規定經保戶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
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個人資料之執行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
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書面
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中為之
,又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聲明事項已有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經本人書面同意之作法(參照本會 105 年 5 月 25 日金管保綜字
第 10502562226 號函,諒達),惟倘有相關同意內容未列於要保書
、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之情形,即有單獨使用同意書之需求,爰
為符合保險法第 177 條之 l 經本人書面同意之規定,建議參酌人
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及現行人身保險要保
書聲明事項,研訂同意書內容範本供所屬會員參考訂定,並請所屬會
員將同意書報貴 2 公會備查。
二、另依管理辦法第 2 條立法說明第 2 點略以,因病歷、醫療、健康
檢查之個人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敏感性資料,爰書面
同意之告知事項及內容,應符合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之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2 項準用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查貴 2
公會已分別定有產、壽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
本,為利保險業者落實執行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以確保保戶之
隱私權益,請研議將特種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及內容納入上開參考範
本,並請所屬會員於參考訂定後,報貴 2 公會備查。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本局產險監理組、壽險監理組、綜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