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7.02 環署水字第105006031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時,如造成違規之原
因相同或具有從屬關係,應就違規情節較嚴重之行為從重處分;如違規之
原因並不相同或不具從屬關係,則應分別開立處分書
主 旨:兩次稽查分別查獲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說 明:對於第 1 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但符合放流水標準,在開立限期
改善通知書前,又第 2 次查獲放流水質違反環評承諾且不符合放流水標
準時,參諸行政罰法第 44 條規定,行政罰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縱
經口頭告知,亦自始不生效力。考量行政處分以合於目的性為原則,故本
案應就該 2 次違規原因進行分析,若造成違規之原因相同或具有從屬關
係,應就違規情節較嚴重之行為從重處分;倘非屬前述情形,該 2 次違
規行為應分別開立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