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檔案管理局 102.07.27 檔企字第10200036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7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因受託行使公權力,依檔案法第 28 條
規定準用檔案法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是否適用檔案法第 28 條規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102 年 7 月 22 日高評(102) 字第 1020001070 號函
。
二、檔案法第 28 條規定:「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
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
同。」其有關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係凡指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
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將公權力委託個人或團體行使,並依據同
法第 16 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者,即屬準用檔案法第 28 條範圍。
三、有關受公權力委託主體應行辦理檔案管理作業事項,請參閱本局全球
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 檔案法規/ 作
業規定/ 作業須知、案例及表格項下,置有檔案法第 28 條修正施行
相關資料。
四、另,本局於 e 等公務園學習網(https://elearning.hrd.gov.tw/
)置有檔案數位學習課程,歡迎 貴會瀏覽參考。本局每年辦理之檔
案專業培訓課程,亦會將 貴會需求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