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5.07.11 部特二字第095266424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某君依法派代及依限送審之任用案,嗣因送審程序違法,分別經權責機關
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原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
全文內容:某甲係應 8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醫師考試及格,原任某院聘用住
院醫師,93 年 11 月 1 日初任主治醫師職務,…案經本部審定以醫事
人員任用,核敘師﹙三﹚級本俸二十四級 385 俸點,嗣因某甲以送審表
件簽名欄並非由其親自簽名為由提起復審,其派令及任用審定案爰分別經
某院及本部撤銷在案。因某甲原任用案之撤銷,係因送審程序之違法,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之規定,應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惟其任用案係依法
派代,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所定期限送經本部審定在案,具有任
職之事實,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3 項、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
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有關被撤銷任用之人員,及依限送審,銓敘審定不
合格不予任用者,其已支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免予追繳之規定,本案某
甲任用案經本部撤銷後,其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