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6.08 局企字第09900117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
要 旨:
加班補休 6 個月之起迄時間
全文內容:一、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按:現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3 點
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二、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期間以日、
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
不在此限。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
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 1 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
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是以,如工
友於 99 年 5 月 1 日加班者(申請補休之始日係為 5 月 2 日
),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之最末 1 日係為 99 年 11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