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6.02.16 台內民字第096003199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
要 旨:
縣(市)議員辭職後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缺額如何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一、當選人於涉有當選無效訴訟案件情形下先行辭職,其辭職後之缺額處
理,基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2 項有關地方民意
代表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之出缺遞補規定,旨在鼓勵檢舉賄選
,保障應當選而未當選之候選人的權益,並已明文不適用缺額補選之
規定,係屬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第 1 項有關缺額補選之特別規定;
以及審酌法院的當選無效判決,其效力係為當然、自始及確定之無效
,若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將使其「辭職」之通知行為無所附麗,是
以,對此缺額之處理,原則應俟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結果處理;至
如基於重大公共利益考量,認有例外處理之必要時,應就個案事實予
以審酌處理。
二、針對○○縣議會○○○議員於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前一日辭職,其缺
額處理一案,因其「經判決當選無效」係屬確定事實,已符合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遞補要件,並產生排除地方制度法第 8
1 條補選規定適用之效果,選舉委員會自無啟動補選作業必要,並應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辦理。
(註: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業於 96 年 11 月 7 日修正公布,原第 68
條之 2 修正為第 74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