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15 環署水字第105009312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其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執行方
式之補充規定
主 旨:一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其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執行方式補
充規定。
說 明:一、依照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
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
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二、對於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稱水污法)第 7 條及第 18 條暨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規定或水污
法第 7 條及第 14 條規定時,應探究造成違規之行為是否具關聯性
,若具關聯性應從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處分,點數計算時
僅需考量基本點數、排放行為點數,再酌予加重或減輕,毋須再加計
違反水污法第 18 條或第 14 條之點數。
三、承上,若造成違規之行為不具關聯性,如違反管理辦法第 53 條(放
流口未設告示牌)或第 50 條(管線未標示)等,與造成放流水超標
之違規原因分屬不同行為,應分別就放流水超標以外之違規行為開立
處分書,點數計算僅需考量基本點數、違反水污法第 18 條所定管理
辦法規定點數,再酌予加重或減輕,毋須加計排放行為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