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05.09.06 府授都新字第10531624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 8 點所規定「一次移轉」之
容積,應為接受基地未完全使用之「總容積」一次性移出為原則
主旨:有關「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
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8點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98年 8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80347400號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
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及內
政部 105年 3月17日內授營都字第1050407618號函辦理。
二、查「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 8點規定:「 ...接受基地於
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允接受之容積,得移轉至其他
接受基地使用,並以一次為限」,其規定「一次移轉」之容積,應為接受基地未完全
使用之「總容積」一次性移出為原則。
三、相關資料可至本市都市更新處網站「大稻埕專區」 >「相關函釋」下載(網址:http
://www.uro.taipei.gov.tw),如有疑問,請洽本市都市更新處,當竭誠為您解答。
正本: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
公會、臺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
公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社團
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
副本:臺北市議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