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04.09.17 府都規字第104381529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
定及處理程序方式
主旨: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及處理程序
方式,修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 103年10月 2日府都規字第 10336763500號函續辦。
二、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係指存放營業相關物品之倉儲空間、場所。
三、「類似倉儲使用」場所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方式如下:
(一)倉儲空間設置於營業場所內者,以本業認之。
(二)倉儲空間與營業場所非於同一處所,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以本業認定,餘以「第38
組:倉儲業」認定:
1.現場無對外營業,亦非屬辦公、連絡處所。
2.屬單一公司(商號)之儲存場所。
3.樓地板面積未超過 100平方公尺。
四、前揭營業態樣包含「類似倉儲使用」者,參酌本市商業處 103年 7月28日「研商『臺
北市各項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通案處理原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事宜會議
」會議結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營業類型認定之。但未有明確判斷主業者,
應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明確判斷業別後為之。
〔依臺北市政府 109.02.27. 府都規字第1093017092號函發布,有關『類似倉儲使用』場所
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組別認定及處理程序方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