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6.04.06 法律字第106035047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係指具有公報
形式性(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定期性(包括按季、月或按週發行者)
、對外性及開放性文書而言,不包括機關僅於網路發行電子公報
主 旨:有關貴府公報於 107 年起停止人工編輯印製,改由系統自動編輯產製各
期公報之適法性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6 年 2 月 13 日府授秘機字第 106304019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
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本法所稱「政府公報」,係
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定期性(包括按季、月
或按週發行者)、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文書而言(本部 89 年 7 月
28 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1 次會議結論參照),不包括機關僅
於網路發行之電子公報(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及本部 100 年 4 月 28 日法律字第
1000010476 號函參照)。依貴府來函所述,貴府公報將於 107 年
起停止人工編輯印製,改由系統自動編輯產製各期公報,供使用者自
行下載列印,惟貴府仍將於電子公報產製當天印製紙本公報供民眾索
閱,並分送圖書館典藏,俾利民眾閱覽,同時將紙本公報歸檔永久保
存,故貴府仍保有以紙本定期對外發行公報並供民眾得以閱覽、查詢
,應認與上開本法規定無違。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