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5.07.21 內授中社字第09500106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死亡,其大陸配偶返回定居,致溢領之
津貼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追繳衍生困難,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其
定居大陸之子女是否應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全文內容:1.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
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1.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2.其處分文
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3.依法令負有義
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次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其溢領之
津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 60 日
內返還,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屆期未返還者,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準此,有關溢領生活津貼者
死亡,除有拋棄繼承之情事者外,貴府仍得以領取人之繼承人為義務人
,符合行政執行法規定要件(執行名義)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
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不因其繼承人為大陸配偶而有不同,惟應注意相
關文書之送達問題,(請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67 條以下相關條文規定)
,俾使執行名義得以合法成立,方得移送執行。又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
執行處執行時,併請注意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有關應檢附文件之規定。
2.貴轄平鎮市民王○奎先生死亡,致溢領旨揭生活津貼 1 萬 5,000 元
,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3.另吳○孫先生其居住大陸之子女應否併計全家人口計算乙節,請 貴府
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相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4.嗣後有關津貼溢領之防堵,請貴府加強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