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文化部 104.04.24 文藝字第10410092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要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並無「設置案件能否以他人名義參選或比件,而自己或
配偶擔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人頭」相關規定,惟個案設置執行過程中有
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視具體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迴避或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本部關於公共藝術設置過程之相關規範,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署 104 年 4 月 2 日屏檢金讓 102 偵 7055 字第 8922 號
函。
二、有關貴署所詢執行小組成員及徵選委員執行職務有無應遵守之相關規
範,說明如下:
(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
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包含下列人士:一、視覺藝術專業類
……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三、其他專業類…
…四、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建會(
今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遴選,其
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9 條規定:「興辦機關為辦理第 17
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得就以下人員聘兼(派)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前項成
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建會(今文
化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附
件一)
(三)本部針對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訂有「文化部公共
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建置作業須知」,內含專家學者申
請資格條件,以及違反相關規範得予除名之情況(附件二),提供
參酌。
三、有關公共藝術設置案件能否以他人名義參選或比件,而自己或配偶擔
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之人頭:
(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並無「設置案件能否以他人名義參選或比件
,而自己或配偶擔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人頭」之相關規定,惟個
案設置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視具體情事,依行政
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迴避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另提供文化部 102 年 9 月 5 日文藝字第 1023026122 號函(
附件三)、文建會(今文化部)97 年 9 月 9 日文參字第 097
1127045 號函釋(附件四),併予參酌。
正 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藝術發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