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6.06.28 檔應字第106000316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所詢檔案經調閱後之管理方式、土地登記相關檔案之保存年限及檔案
申請應用事項一案
主 旨:臺端所詢檔案應用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臺端 106 年 6 月 10 日申復書。
二、有關所詢檔案經調閱後之管理方式一節,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在承辦公
務文書時,應就案件之內容與性質,依機關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
分表,於簽辦文稿上註記適當之分類號與保存年限;當案件辦畢送請
檔案管理單位完成歸檔點收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分類編案規範
、機關檔案編目規範等規定辦理立案編目作業。檔案立案,係指依照
檔案案情,建立簡要案名,賦予檔號;檔案編目則指就檔案內容、性
質、形式等進行案件或案卷之著錄描述。是以,機關檔案立案編目作
業應就歸檔案件辦理分類編案與編製目錄,以提供檔案檢索與應用。
另借出之檔案用畢後應即歸還,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 15 點規
定,歸還之檔案應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不因經申請或法院調閱,
重行起算其保存年限,且無需重新辦理立案編目。
三、至所詢土地登記相關檔案之保存年限部分,查本局訂頒地政類檔案保
存年限基準表(以下簡稱地政類基準)適用於各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地政事務所之地政業務檔案,旨在規範該類檔案之最低保存年限及
其清理處置。依據地政類基準規定,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以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保存年限為永久;另涉及土地及
建物權利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保存年限為 15 年。
四、有關檔案申請應用事項:
(一)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第 2 項明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又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規定,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
1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2 、登記名義人;3 、與原申請
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是以,地政事務相關機關
審查檔案應用申請人之資格,於不違悖本法規範意旨下,應依據土
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規定辦理。至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請洽詢地政事務相關機關。
(二)檔案申請應用之受理與准駁,應由機關本於權責,視具體個案情形
,依本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三)另,依本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
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上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
外,應載明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檔
案應用注意事項、收費標準及應攜帶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五、有關本法、本法施行細則及檔案應用相關法規等文件,歡迎至本局全
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查詢利用,網站位置如下
:
(一)本局檔案法令彙編(本局全球資訊網\認識我們\出版品及報告\
圖書及文宣\檔案法令彙編–四版)。
(二)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1 章「應用」(本局全球資訊網\文檔
法規\作業規定\作業手冊)。
(三)「機關檔案管理研習班」教材: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機關檔案\
教育訓練\教材\106 年檔案管理研習班授課教材。
(四)「本局檔案樂活情報」: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國家檔案\檔案樂
活情報\各期電子報查詢\第 91 期「檔案知識 +」單元(沒那麼
難!受理檔案應用申請的五大絕招)。
六、如仍有其他詢問事項,請依聯絡方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