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6.09.08 內授消字第10608229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檢送有關氫氣放置場所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勞檢法令及消防
法令適用及管理等執法疑義
主 旨:檢送 106 年 8 月 31 日「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液化石油氣容器
串接使用場所」執法疑義研商會議紀錄 1 份,請查照。
正 本: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省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財團法人台灣地區液化石油
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
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
副 本:本部消防署(秘書室、危險物品管理組)
附 件:內政部召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
執法疑義研商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06 年 8 月 31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 4 會議室(新北市新店區
北新路 3 段 200 號)
三、主席:江副署長濟人記錄:林柏安
四、出(列)席者及單位:(如后附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決議事項:
提案 1、氫氣放置場所其勞檢法令及消防法令之適用及管理疑義案。
決議:本案三○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氫氣放置場所如屬「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
辦法)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範疇,須符合第 67 條(安
全距離)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規定,如涉
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部分,請洽所轄勞檢單位辦理。
提案 2、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其勞檢法令及消防法令之適用
及管理疑義案。
決議:串接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工廠,其管理涉職業安全衛生及消
防法令,各消防機關或勞檢單位發現轄區有上開場所,仍請相
互通報,辦理聯合檢查。如涉安全距離及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
符合消防法令規定,至其他部分則應按各自立法目的或行政罰
法第 24 條之從重處分等原則,據以檢查以維公共安全。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下午 4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