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6.11.10 北市社婦幼字第10645494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要 旨:
核釋臺北市育兒津貼補助資格「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審認疑義
主旨:有關臺北市育兒津貼補助資格「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審認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辦理。
二、「臺北市育兒津貼發給自治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2款:「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
列各款規定: ...二、兒童及申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所稱之「實際
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審認係採事實認定,並參照「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4條及「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及審核作業規定」第 5點規定,凡申請人及兒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未實際居
住本市:
(一)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
(二)設籍戶政事務所,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三)所稱居住之房屋內無申請人及兒童之居住空間及個人生活所需之物品。
(四)所稱居住之房屋已拆除或破損不堪無法供居住。
(五)經區公所派員訪視三次均未受訪。但經訪視申請人及兒童未實際居住於本市事
實明確,無須再行訪視。
正本:臺北市各區公所
副本: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