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3.01.27 台財稅字第103045083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於 98.06.12 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修正生效後發生繼承案件,其
遺產稅之強制執行辦理事項
主 旨:關於 98 年 6 月 12 日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修正生效後發生之繼承
案件,其遺產稅之強制執行,請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2 年 9 月 30 日「財政部與法務部 102 年度欠稅移送執
行案件業務聯繫會議」預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旨揭案件,依本部 101 年 3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608440
號函說明三規定:「……遺產稅繳款書應載明全體納稅義務人姓名,
並以橡皮戳章蓋章加註『本繳款書繼承人僅負以遺產(含繼承日前 2
年內受贈自被繼承人之財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如有滯欠,就
遺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文字,以提醒納稅義務人及執行機關注意
,如有移送執行時,應一併於移送書上註明並檢附遺產(含繼承日前
2 年內受贈自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以利執行。」惟據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表示,仍有部分稽徵機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為利執行機關實
務作業,請轉知所屬確實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