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11.29 行執法字第105310021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要 旨:
「建置分署遠距詢問在監押之義務人(被告及受刑人)系統」於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各分署需求量未提高至符合成本效益前暫緩推動,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之說明
主 旨:有關「建置分署遠距詢問在監押之義務人(被告及受刑人)系統」乙案,
於各分署需求量未提高至符合成本效益前,暫緩推動,請查照。
說 明:一、緣本案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函請各分填具「分署遠距詢
問在監之義務人(被告及受刑人)需求調查表」,經參酌各分署意見
及現況調查情形,評估分署若建置遠距詢問系統預計所能獲得之效益
如下:
(一)有形效益:每年預估全國 13 個分署將可節省共新臺幣(下同)7
萬 1,532 元之費用支出(出差費、油料費等),及執行人員 360
小時之出差車程時間(預估全年借提次數為 60 次,每次出差 3
人,每次往返車程 2 小時計算)。
(二)無形效益:
1.以網路取代馬路,符合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
2.分署對於外轄監所之義務人,得直接進行詢問,更能掌握案件進
行之方向。
二、經考量建置遠距詢問系統之費用及各分署借提次數之現況,評估推動
本案可能面對之困難如下:
(一)成本支出不符比例:查單一分署之建置系統成本如以法務部資訊處
提供之最低價格 20 萬元計算,13 個分署即需 260 萬元,惟每
年預估節省的費用支出僅為 7 萬 1,532 元,需 36.35 年始能
攤平,若再加計過保固期後之維修採購及每月 600 元之 6M 專線
費用,則永無攤平之日(每年專線費用金額即高達 9 萬 3,600
元,已高於預估節省的費用支出)。即使以預期使用量最高的桃園
分署而言,在不考量過保固期後之維修採購及專線設置費用之情形
下,亦須 4.17 年始能攤平。又 13 個分署預估全年出差節省之車
程時間共 360 小時,平均每一分署每年僅節省 27.69 小時,每
月 2.31 小時,節省時間有限;而使用遠距詢問系統之次數預估僅
為 60 次(以預估全年借提次數計算),平均每月為 12 次,每一
分署單月平均僅為 0.92 次,使用頻率預期甚低。凡此,皆有不符
成本效益之虞。是以,如不計成本推動本案,似與本署成立之初宣
示之企業化經營理念相違。
(二)尚須獲得上級機關支持:
1.有關遠距詢問系統設備之採購,因金額龐大,尚須法務部支援,
惟因現行實務上,分署借提次數甚少,使用遠距詢問的需求量低
,且採行遠距詢問之方式似亦與提升執行績效非具必然之關聯性
,屆時法務部支持可能性恐不高。
2.按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5 項、第 6 項規定,分署建置遠距詢
問系統詢問在監所之義務人尚屬有據。就有關法院、檢察機關建
置遠距訊問系統部分,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05 條第 8 項
、另與行政院會銜依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第 5 項等規定,分
別訂定「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刑事訴
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範遠距訊問之程序事項,法務部矯正
署亦配合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
意事項」。是推動本案,尚需本署草擬相關行政規則報請法務部
函頒,並請法務部矯正署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配合
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後,始得辦理。
3.建置遠距詢問系統獲得之效益非不得取代:查建置遠距詢問系統
之有形效益因不符成本,難據此認有推動之實益。其無形效益部
分,分署可採行 1 次出差詢問多位在監押義務人之方式,減少
出差之次數,亦與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相符。至受託分署不熟悉
案情,致代為詢問之內容,與囑託分署所欲調查之事項有落差之
情事,則可透過囑託與受囑託分署間密集之業務聯繫,而獲得解
決。
三、綜上,本案推動上因有獲得效益不符成本支出,上級機關支持可能性
低,及可採行其他替代措施,減輕執行人員至監所借提對案件進行不
利之影響等可能面對之困難,是於分署遠距詢問之需求量未提高至符
合成本效益前,本案暫緩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