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營建署 107.02.23 營署宅字第10700129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倘租金補貼核定戶疑似有申報資料虛偽情事,於調查確定前仍應核撥租金
補貼;如經調查確認屬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則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追繳溢
領之租金補貼
主 旨:有關函詢租金補貼戶疑似偽造文書詐領租金補貼因死亡不起訴 1 案
說 明:一、復貴府 107 年 2 月 9 日府都住服字第 1070032904 號函。
二、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2 條規定略以:「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自事
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三、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停止租金補貼後,受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
金額。」
三、依據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略以:「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人、稅捐單位或其他
人通報異常案件,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說明,發現有疑似異常情事者,
移送警察機關辦理。經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且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停止租金補貼……。」本案○君經臺灣○○地方法院 107 年度偵
字第○○○○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之處分,本署尊重偵查結果。
四、有關貴府上開函提及「本案並未判決○君有罪,其租金補貼未確定是
否溢領,有關租金補貼是否追繳部分,惠請貴署釋示。」1 節,說明
如下: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
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二)倘租金補貼核定戶經查確有申報資料虛偽情事,方依本辦法停止租
金補貼,故於調查確定前,為顧及租金補貼核定戶之權益,仍應核
撥租金補貼;惟若經調查確認屬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則應自事實
發生日起追繳溢領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