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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賦稅署 103.10.29 臺稅消費字第10300602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1 款所稱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範 疇
全文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1 款所稱「 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請參據委辦機關之意見及其組織法或主管法規 之掌理事項核實認定,不以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為限,亦 與其採購程序是否適用(或類推適用)政府採購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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