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0931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法院認可收養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
效力,而本於該認可裁定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
利義務停止
主 旨:有關楊○榮先生申請更正戶籍資料上養女楊○菊為馮○菊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3 月 27 日台內戶字第 1070407882 號函。
二、按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1079 條之 3 規定:「收
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
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另家事事件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
定:「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及第 115 條第 2 項所定之
人確定時發生效力。」故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須自確定時方發生效力
,而本於該認可裁定之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
時發生收養關係,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與本生父母及其
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停止(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次按
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法第 36 條第 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參照
)。
三、本件依來函所述及案附資料觀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養聲字
第 46 號裁定認可楊○榮收養「楊○菊(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生
)」為養女,依前揭說明,該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自確定時發生效力
,「楊○菊」與楊○榮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收養關係,與生父
馮○祥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停止。另查該裁定理由:「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且被收養人生父母均同意等情,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
書、…生父馮○祥之同意書…、重慶市合川公證處之收養公證書(98
)合川證字第 211 號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證明為證,
堪信屬實…」,惟上開重慶市合川公證處之收養公證書係以「馮○菊
(0000 年 00 月 00 日生)」為被收養人,此既屬法院為裁定基礎
之證物之一,則法院對於被收養人之人別同一性是否尚無疑義?又本
件是否合於前揭裁定更正之情形?此因涉及法院認可收養裁定之效力
,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洽請法院協助釐清或提供相關資料(行
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0 條規定參照),俾憑認定被收養人身分並
辦理旨案更正登記。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