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6.08.15 農輔字第10607208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休閒農場申設案件由申請人委託他人協助辦理時,應提具身分佐證資
料說明
說 明:一、復貴事務所 106 年 7 月 27 日請釋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
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同條第 4
項規定:「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
三、次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休閒農場之設置,應
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同條第 3
項並敘明休閒農場設置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等應遵行
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
辦法)辦理之。該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敘明,有關休閒農
場申設,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
,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會,係依前揭辦法規定審查休閒農場申設
案件。又申請人因故需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休閒農場申設案時,除於申
請書上載明委任代理人資料並檢附委託書外,委任代理人亦應比照申
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俾供查核。惟委任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可併同申請書正本列為申請文件資料,毋需裝訂於經營計畫書內
容中,併予說明。
五、另公務機關受理依法申請案件所蒐集之個資,自應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處,並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
。至於申請人與委任代理人如因委任關係衍生爭議,仍請循民法規定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