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7.11.16 法制字第107025264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損失補
償自治條例」報請備查一案,涉及使用文字以符體例、準用與適用差異及
外國人適用之法制體例規範方式等法制意見說明
主 旨:有關行政院就臺中市政府修正「臺中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損失補
償自治條例」報請備查一案交議本部研提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 107 年 11 月 8 日院臺法議字第 1070040050 號交議案
件通知單副本辦理。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第 4 條第 2 項:本條將「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標準
認定之」修正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標準認定之」,
說明欄之修正理由為:因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行條文第 2 項爰配合修正。經查,「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 3 條修正後,移列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 5 條,該條係規範身心障礙者之定義及要件。本次修正將
「第 3 條」修正為「等」,有無特別原因,建請釐清。如無特殊
考量,宜請明定為第 5 條,以資明確;如有特殊考量,似宜修正
為「相關」規定,以符體例,並建請於說明欄中敘明除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外,尚須依何標準認定,以杜疑義。
(二)第 6 條:
1.按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準用則衹
就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
項之謂(最高法院 41 年台非字第 47 號判例參照)。
2.本條將「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修正為「本自治條例於外
國人適用之」,其修正理由為:外國人......補償損失之認定標
準,與本國人相同,爰將......「準用」之規定修正為「適用」
。惟查,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是否包含外國人,建請釐清
。如民眾之定義未排除外國人,且依說明欄意旨,外國人與本國
人之標準相同,則第 6 條有無規定之必要,建請再酌。如民眾
之意涵不包含外國人,則其應為準用或適用,宜請貴部參照上開
判例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3.末查,外國人亦適用之法制體例,多係針對特定條文或有特定要
件為適用前提,如:於外國人為......時,以......者為限,適
用之;於外國人......,仍......者,亦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 項可資參照)。如本自
治條例無任何適用要件,且全部條文皆可直接適用,似於規範法
規適用對象時,逕將外國人納入即可,建請參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