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關務署 105.11.16 台關緝字第10510148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經處分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停止執行之釋疑
主 旨:所報報關業者涉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 41 條(編者註:已刪除)第 1
項規定而情節重大,經處分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於處
分書送達後逕予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乙案。
說 明:二、旨案之廢止證照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自送
達起,處分即發生效力,亦即合法送達後依處分內容發生廢止證照之
效果。
三、至於廢止證照處分之後續執行部分,查廢止處分性質為形成處分,於
送達後當然發生廢止效果而不待執行,惟訴願法第 93 條及行政訴訟
法第 116 條所規定之「停止執行」,司法實務上採「效果說」(最
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裁字第 1332 號裁定參照),即形成處分亦得為
停止執行之標的,是本案若符合上揭法律所定停止執行要件者,自得
停止原廢止證照處分應有之效果。復查本案之原處分既經訴願審議結
果認於事實評價及法律效果裁量上顯有矛盾之處,並決定撤銷原處分
(復查決定)在案,已符合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所稱「原行政處
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之要件,故請本於職權依該規定停止原處分之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