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8.01.18 北市都建字第10831350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要 旨:
核釋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申請畸零地調處之已掛件申
請建造執照或有關都市更新案件之後續辦理方式
主旨: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於 107年12月28日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有關未終結之案件適用法令疑義一事,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申請畸零地調處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已掛件申請建造執照者,屬建築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適用法令依建造執照掛
件時之規定辦理;未掛件申請建造執照,除符合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
十條規定但書者外,依修正後之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二)有關都市更新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1.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 1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者,依內政部 106年 8月
8 日台內營字第1060811969號函釋意旨,其法令適用日以都市更新計畫報核
日之規定辦理。
2.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 1第 3項規定者,其法令適用日以申請建造執照
時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掛件申請建造執照,惟尚未申請畸零地調處者,因畸零
地調處屬建造執照程序之一環,法令適用以申請建造執照時之規定辦理。
三、至畸零地案件業經本市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作出決議處分,且尚未申請建築執
照者,依決議內容辦理。於處分有效期限內已申請或領得建築執照者,依決議內容辦
理,爾後領得建築執照辦理變更設計時,如涉及需重新檢討法令適用日時,本市畸零
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之處分既經納入建造執照內容,即發生拘束力。
四、本案納入本局 108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 004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 003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副本:臺北市議會、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臺北市
建築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