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8.02.18 法律字第1080350286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5、16 條規定參照,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
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
庫,查核訪營人員範圍,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
時入營安檢,資料蒐集期間僅於「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為符
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另提供訪營人員查核資料,則可認為符合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
共利益所必要」
主 旨:有關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貴
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據以掌握情資,打擊毒品犯罪,並將查核結果提
供該部,經國防部補充說明,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8 年 1 月 3 日檢文允字第 1070017014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有關病歷、醫療、基
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
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五、為協
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
護措施。…。」、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
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全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本件國防部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
入營洽(商)公人員(下稱訪營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
及個資法第 6 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例如犯罪前科),其蒐集、
處理或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 6 條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
,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
定。前經本部 107 年 10 月 19 日以法律字第 10703515980 號書
函復貴署在案。
三、本案依來函所附國防部補充說明,該部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訪
營人員之範圍,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時之
入營安檢,又資料蒐集期間僅於「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
為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及第 15 條第 1 款「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至貴署提供訪營人員之查核資料予國防部
,則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5 款「為協助公務
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為維護國家
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另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仍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
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另須指定專人辦
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資法第 5 條及第 18 條規定參照)。
正 本: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 本:國防部、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